據咸寧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咸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通山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富水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朱新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
朱新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目無法紀,收受賄賂,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并涉嫌職務犯罪,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朱新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咸寧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咸寧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