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民嚴重喪失理想信念,完全背棄初心使命,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以權謀私,大肆斂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害國家、集體利益,特權思想嚴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謀取特殊待遇,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無視群眾利益,指令拍賣案外人合法財產;知法犯法,插手、干預司法活動,擅自使用執行手續,違規劃扣社保資金,對下屬監督管理不嚴,失管失察;生活糜爛,與多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程項目承攬等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律己不嚴,利用職權貪占公款。
張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張民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張民簡歷
張民,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山東省榮成市人,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5年7月至1990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90年7月至199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級助審員;
1992年7月至1995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級助審員;
1995年6月至1997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處級審判員、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掛職任副院長);
1997年4月至200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6年1月至今,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