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委原副書記、市長郝茂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通遼市委原副書記、市長郝茂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茂榮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旅游;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職工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貪錢斂財,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將親屬的旅游費用在單位報銷;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民爆領域企業產能指標增加、安全生產檢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大搞錢權交易。
郝茂榮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郝茂榮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郝茂榮簡歷:
郝茂榮,男,蒙古族,1963年11月出生,內蒙古包頭人,博士研究生學歷, 198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6月參加工作。
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內蒙古大學化學系物理化學專業學習;
1985年7月至1985年9月,待分配;
1985年9月至1988年6月,內蒙古大學化學系物理化學專業研究生;
1988年6月至1992年3月,包頭鋼鐵學院基礎部教師、教研室副主任兼實驗室主任;
1992年3月至1993年3月,包頭鋼鐵學院科研處實驗管理科副科長;
1993年3月至1996年2月,包頭鋼鐵學院化工系副主任;
1996年2月至1996年10月,包頭鋼鐵學院教務處副處長;
1996年10月至1998年7月,包頭鋼鐵學院院長助理;
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包頭鋼鐵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包頭師范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01年9月至2007年12月,包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國家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掛職任副司長);
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包頭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
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內蒙古機械設備成套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通遼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通遼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天喜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天喜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天喜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規定,在職務提拔、工作調整中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借用管理服務對象房屋和車輛,以購代建,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作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與不法商人搞權錢交易,甘于被“圍獵”,大肆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財物,嚴重破壞所任職地區和系統的政治生態。
張天喜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張天喜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張天喜簡歷:
張天喜,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研究生學歷,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8月參加工作。
1978年9月至1980年8月,內蒙古警察學校公安專業學習;
1980年8月至1985年9月,呼倫貝爾盟公安處技術科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專業學習;
1987年7月至1988年12月,呼倫貝爾盟公安處辦公室秘書;
1988年12月至1991年5月,呼倫貝爾盟公安處辦公室副科級黨組秘書(其間:1990年6月至1991年5月,掛職任滿洲里市公安局扎賚諾爾分局副局長);
1991年5月至1991年8月,呼倫貝爾盟公安處副科級秘書;
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呼倫貝爾盟委組織部青干科副主任科員;
1992年8月至1995年6月,呼倫貝爾盟委組織部干部科副科長;
1995年6月至1998年6月,呼倫貝爾盟委組織部干部科科長;
1998年6月至2001年11月,呼倫貝爾盟委組織部干部科科長、副處級組織員;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呼倫貝爾盟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2年3月至2004年9月,呼倫貝爾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滿洲里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滿洲里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副市長;
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滿洲里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海拉爾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海拉爾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呼倫貝爾市政府黨組成員,海拉爾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呼倫貝爾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
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8年7月至今,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組織原則,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接受請托,收受下屬錢款;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審批探礦權。私欲泛濫,甘于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煤炭相關事項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杰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王杰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杰簡歷:
王杰,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河北景縣人,199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
1981年9月至1985年8月,長春地質學院地質礦產勘查專業學習;
1985年8月至1987年9月,自治區地礦局第三地質大隊技術員;
1987年9月至1998年6月,自治區地礦局資料處科員、主任科員;
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自治區地礦廳資源處副處長;
2000年6月至2002年9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
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處副處長;
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管處處長;
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
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8年11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8年11月至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