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駐中國鐵路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武漢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張霽欣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并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品、禮金,違規在業務關聯單位領取勞務費;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家庭房產和基金情況;違反生活紀律,長期熱衷于打麻將賭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設立“小金庫”用于違規發放;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
張霽欣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涉嫌職務犯罪,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經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霽欣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由武漢市監察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