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武漢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洪山區委原副書記、原政法委書記李東輝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上的便利,幫助特定關系人承接有關公房租賃業務;違反國家法律,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李東輝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以權謀私,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執法犯法,嚴重違紀和涉嫌職務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武漢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東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